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同时该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按照船舶检验规则规定,遮挡船名从而使船名不被可见即被认为未按规定标注船名,船舶应当受到上述处罚。
近日,船用气囊下水,一艘安徽籍船舶“皖兴达”就因遮挡船名被扬州海事部门查处。该轮最终除去了遮挡船名的衣物,接受了海事部门的处罚与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