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船舶分类
本标准根据上排、下水的技术需要,按照自重和长度把船舶分为5类。
Ⅰ类:自重大于5000吨,或长度在150米以上的船舶;
Ⅱ类:自重大于3000吨至5000吨,或长度大于120米至150米的船舶;
Ⅲ类:自重大于1500吨至3000吨,或长度大于90米至120米的船舶;
Ⅳ类:自重大于500吨至1500吨,或长度大于60米至90米的船舶;
Ⅴ类:自重量500吨以下的船舶。
4.2上排前船舶状态
4.2.1船上货物全部卸完。
4.2.2压载水尽量抽空。
4.2.3对海生物较厚的船舶,必须采取措施,以防止海生物外壳刺破气囊。
4.3 下水前船舶状态
要求下水的船舶必须完成以下各项工程。
4.3.1船舶水线下工程全部结束,尤其是水线以下的开口处应安装的设备、阀件等必须安装完毕,并经检验合格。
4.3.2船底板和所有附件上的毛刺、焊瘤等均应磨平。
4.3.3船体外板上焊缝(修船时为新增焊缝)经检验合格,并经过水密性试验。
4.3.4船舶主尺度测量完毕,载重水线标志经检验合格。
4.3.5船体外板油漆完工。
5 坡道
5.1坡道表面应清洁,无铁钉等尖锐硬物。
5.2坡道的坡度和长度应能满足船舶气囊上排、下水的需要。
5.3 坡道承载力应达到气囊工作压力的2倍以上。
5.4Ⅰ类、Ⅱ类、Ⅲ类船舶上排、下水的坡道应是由专门设计的钢筋混凝土建成,左右相差不得超过10mm。
Ⅳ类船舶上排、下水的坡道应是水泥混凝土路面,左右相差不得超过30mm。
Ⅴ类船舶上排、下水的坡道可以是土坡,但应经压路机压平,左右不得相差50mm。
5.5下水坡道由包括船台部分在内的主坡道以及延伸进入水中的副坡道组成。
5.5.1主坡道坡度应该能使船舶在解脱牵引后自动下滑。
5.5.2副坡道的坡度与长度应根据船舶类别、船舶下水时的水位高度、气囊直径等因素综合确定,能满足船舶气囊下水安全要求。
6 气囊
6.1气囊应按CB/T3795的检验规则检验合格。
6.2气囊每次被用于船舶上排或下水前应作无载充气试验,充气压力取该气囊工作压力的1.2倍,保压时间不少于1小时。
6.3Ⅰ类、Ⅱ类船舶上排或下水,必须采用高强度气囊,其每米承载力不小于200kN,并符合以下规定:
a)气囊产品经质量检验部门检测合格,具有检测合格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
b)生产企业必须对同类型气囊经包括爆破试验在内的各项试验合格。
6.4 Ⅲ类、Ⅳ类船舶上排或下水,气囊产品应该具有主要性能试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
6.5 Ⅴ类船舶上排或下水采用的气囊,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书。
6.6 船舶起墩时所需气囊数量按以下方法确定。
6.6.1Ⅰ类、Ⅱ类船舶采用气囊上排、下水前,必须对气囊数量和布置位置进行计算,要求总承载力不小于船舶自重的1.2倍,每只气囊承载力对重心之矩的总和应小于(两柱间长×自重)的2% 。
6.6.2其它各类船舶上排、下水,可以用公式(1)决定气囊用量。
……………………………………………(1)
式中:N一一滚动气囊的数量,只;
K1一一系数,K1=1.1~1.2;
Q ——船舶上排或下水时的重量,t;
g ——重力加速度,m/s2;
Cb——船舶方形系数;
R ——每米气囊允许的承载力,kN/m;
Ld——在船舶舯剖面处气囊囊体与船舶接触的长度,m。
6.7移船时,应预备接续气囊,接续气囊的数量应视船舶长度、移船距离以及气囊单、双摆放型式决定,一般取(2~4)只。
6.8气囊摆放应注意以下问题。
6.8.1滚动气囊之间的中心距应保证船舶结构强度,同时还应防止滚动气囊之间压叠在一起,可用公式 (2)和 (3)来校核其间距:
……………………………………………(2)
…………………………………………(3)
式中:L——船底能摆放气囊的实际长度,m;
N——滚动气囊的数量(不含接续气囊数量),只;
D——滚动气囊囊体公称直径,m;
k——系数,钢质船:k = 1,木质、铝质、玻璃钢船:k = 0.8。
6.8.2对强度有特殊要求的船舶,气囊间距应根据具体要求决定。
6.8.3气囊应垂直船体中心线摆放,但当要求船舶弧线形移船时,气囊应与弧线的切线方向呈垂直摆放。
6.8.4当气囊长度大于或等于船底宽度时,气囊中心线应与船舶中心线一致。
6.8.5当气囊长度小于船底宽度但大于1/2船宽时,气囊应该交错摆放
6.8.6当气囊长度小于1/2船底宽度,可以对接摆放,但对接处两端之间应有0.3m以上的间隙。
6.8.7在艉部的第一只气囊应尽量接近艉柱。
7 牵引
7.1牵引力计算
7.1.1船舶上排时需要的牵引力可以按公式(4)计算:
F1=k1(Q·g·sinα + k2·μ·Q·g·cosα) …………… (4)
7.1.2船舶下水时需要的牵引力可以按公式(5)计算:
F2 = k1(Q·g·sinα– k3·μ·Q·g·cosα) …………… (5)
上二式中:
F1——船舶上排时需要的启动牵引力,kN ;
F2——船舶下水时需要的启动牵引力,kN ;
Q ——船舶上排或下水时的重量,t;
g ——重力加速度,m/s2;
——船舶龙骨倾角;
μ——气囊滚动阻力系数;
k1 ——牵引系数,k1=1.2~1.5;
k2——船舶气囊上排操作工艺影响系数;
k3——船舶气囊下水操作工艺影响系数。
7.2绞车及牵引装置
7.2.1选用低速绞车,其放缆速度为(9~13)m/min。
7.2.2绞车必须依靠地牛牢固地固定在基座上,地牛的设计负荷应该大于牵引力(3~5)倍。
7.2.3用于牵引的滑轮组,卸扣、钢丝绳、钢丝绳夹都应达到牵引力计算值的要求。
7.2.4绞车应定期维修;钢丝绳等必须经常检查,按相关规定要求定期更换。
8 上排前的技术准备
8.1 船舶上排前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8.1.1Ⅰ、Ⅱ类船舶的资料。
a)船舶总布置图;
b) 型线图;
c) 静水力曲线;
d) 邦戎曲线;
e) 艏、艉吃水。
8.1.2其它类船舶的资料。
a)船舶总布置图;
b) 静水力曲线;
c) 艏、艉吃水。
8.1.3上排坡道几何参数及承载能力。
8.1.4水文资料,包括潮汐表、水域流速等。
8.2根据资料估算船舶自重Q以及重心纵向位置LCG。估算船舶自重时,要充分考虑舱室尤其是压载舱底部的剩余污水等重量。
8.3Ⅰ、Ⅱ类船舶应根据水位高度在坡道纵剖面图上标出船舶开始上排时的位置。
8.3.1决定是否需要调整艏、艉压载而改变船舶龙骨倾角。为避免气囊充气过程中被弹射出来,要求船舶龙骨倾角小于坡道坡度 β。
8.3.2求出艏底部与坡道之间的空间,预估气囊能喂入的数量,计算初期气囊的承载力。
8.4编制船舶上排方案,上排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a) 上排船舶的尺度、重量、上排坡道及水域条件;
b)气囊规格、数量;
c) 船舶上排需要的牵引力;
d) 牵引固定形式,包括牵引耳板的设计;
e) 绞车及钢丝绳的布置;
f) 气囊垫放方案;
g) 船台墩木布置图。
8.5Ⅰ类船舶除8.4节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对所有气囊在上排全过程中的内压变化进行测算,计算其中出现最大内压的位置与压力最大值,编制安全预案。
9 上排操作程序
9.1确定牵引耳钣在船舶的位置,并将其焊接在艏部。
如船舶在合适位置有强力设置如拖桩等可以不焊耳钣。
9.2把船舶拖至对准上排坡道中心线的定位区域,由水下和岸边的四只定位锚缆通过定位牵引绞盘呈“八”字形分别将艏、艉牵住,进行船舶定位。
9.3在艏部1/4~1/3船长的适当范围内按照上排方案进行一定数量气囊的水下预布。
9.4把主拉卷扬机的牵引钢丝绳与艏部牵引耳板有效连接,待上排船舶准确定位、艏部预布气囊完成后,开动卷扬机将船舶向岸边缓慢牵引至浅水区域,当艏部到达预布气囊位置时,停止牵引,对首只气囊进行充气。
9.4.1首只气囊充气至一定的高度(一般在300mm~500mm之间)时,再逐一对后面预布的气囊进行充气。
9.4.2随时注意观察气囊的充气状态,必要时要对船体进行牵引移位或调整控制气囊的漂浮位移。
9.5当艏部在气囊作用下抬高,并确认整个船底无搁浅现象后,启动绞车,使船前移。
9.6按气囊间距要求不断喂入气囊,调节气囊间距。直到船舶被拉到指定位置。
9.6.1在移船过程中,可利用气囊布放方向,随时调整船体方向,纠正船体位置。
9.6.2移船过程,船底高度应控制在400mm~500mm之间。
9.6.3移船速度应不大于4 m/min。
9.7船舶到达预定位置后停止移动,对气囊充气将船底抬高到800mm~850mm ,待船体稳定后,将墩架按照船台墩木布置图要求逐一填入。
9.8检查并确认各墩架有效支撑后,气囊放气,撤出气囊。
9.9填写上排记录。
10 下水前的技术准备
10.1船舶下水前应准备以下资料:
a)船舶总布置图和型线图;
b) 船舶下水重量和重心位置;
c) 静水力曲线及邦戎曲线计算;
d) 船台和下水坡道的主要参数,船舶建造时的布墩形式,布墩形式必须满足气囊下水要求;
e) 下水坡道承载力报告和潮位参数 (包括水深)。
10.2船舶下水前应编制下水方案,下水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a) 下水船舶的尺度、重量、重心、下水场地及水域条件;
b)气囊规格、数量,气囊的布置方案;
c) 落墩方案和拆墩程序;
d)绞车及钢丝绳的牵引力和布置方案。
10.3 Ⅰ类船舶除10.2节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对所有气囊在下水全过程中的内压变化进行测算,计算其中出现最大内压的位置与压力最大值,编制安全预案。
11 下水操作程序
11.1清除船底下以及移船经过的所有场地上的一切杂物和影响、阻碍气囊滚动的障碍物。
11.2系船钢丝绳与绞车动滑轮组连接,钢丝绳应满足牵引力要求,从艏部系固于带缆桩等强力构件或专用耳板上,必要时还可捆绑部分或全部船体。
11.3 按照操作方案摆放气囊,气囊必须平行排列。对气囊充气到规定气压,开始落墩,使船舶重量全部承压于滚动气囊上。
11.4随船下水的工作人员上船完毕,移去梯子、引桥等。
11.5根据水域及坡道条件选择快速入水还是在绞车控制下入水。
11.5.1如采用绞车控制下水,则启动绞车,放出钢丝绳,使船舶借助气囊的滚动向水域移动。移船速度应不大于4 m/min。
11.5.2按照事先计算的船舶从全浮开始自由滑行所需距离。如果水域不能满足此要求,则船舶应继续在绞车控制下以相同的速度缓慢入水。
11.5.3水域宽度足够,且船舶能自行下水时,可以脱离绞车控制,用脱钩或砍断缆绳的方法让船舶借助下行力自行下水。
11.6当建造船舶艉部直接在水边,没有移船阶段且船舶可以利用下行力自行下水时,允许不用绞车,但进行气囊充气到拆除船墩前,船舶必须先与地牛拉住,牵引索尽量在水平线以下,若牵引索在水平线以上时,其夹角不大于5°。
11.7船体全部入水后将船舶拖靠码头。测量船舶艏、艉吃水,检查各舱有无漏水。
11.8 回收所有气囊。
11.9填写下水记录。
12 安全措施
12.1 船舶气囊上排、下水应由经过技术培训、掌握相关技能的人员操作。
12.2在船舶移位操作全过程,均必须用绞车通过钢丝绳控制船位。
12.3 在全部操作过程中应设禁界区,以防钢丝绳断裂或气囊爆破弹射出来伤人。